關于加強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各煤礦安全監察局及北京、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煤炭工業安全標志辦公室:
《安全生產法》規定,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標志后,方可投入使用。為了保證煤礦礦用安全產品的使用安全,國家局發布了《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煤安標志管理辦法》),公布了實施安全標志管理的煤礦礦用產品目錄。《煤安標志管理辦法》實施以來,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加大了對煤礦企業執行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以下簡稱煤安標志)管理制度的宣傳和執法力度,對防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煤礦礦用安全產品入井發揮了重要作用。為了進一步加強煤安標志管理工作,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加大煤安標志管理的宣傳力度。宣傳和貫徹煤安標志管理制度是宣傳貫徹《安全生產法》的重要內容之一,通過宣傳和貫徹煤安標志管理制度,可以促進煤礦企業加強安全管理,防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煤礦礦用安全產品進入井下。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和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要進一步加強國家實施煤安標志管理制度的宣傳力度,煤炭工業安全標志辦公室要對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的宣傳工作給予大力配合。
二、進一步加大對煤礦企業執行煤安標志管理制度的監察。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和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要對管轄區域內的煤礦企業執行煤安標志管理制度情況進行監察。凡2001年12月31日以后煤礦企業采購的屬于煤安標志管理的產品,必須取得煤安標志,對未取得煤安標志的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對2002年1月1日以前煤礦企業采購的屬于煤安標志管理的產品,可根據設備的完好性和對安全生產的重要程度,規定不同整改期限,要求煤礦企業限期整改。
三、加強煤安標志申辦工作的制度化建設,保證煤安標志管理制度的有效實施。煤安標志申辦工作涉及企業申請、技術審查、現場評審、產品抽樣檢測等環節。煤炭工業安全標志辦公室要加強煤安標志申辦過程的管理,對申辦工作的各個環節,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明確責任人,嚴把審查質量關,保證取得煤安標志的產品是由正規生產單位生產,并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行業安全標準的要求。煤炭工業安全標志辦公室要及時將取得煤安標志的產品向社會公布,并向生產單位所在省(區、市)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
四、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要加強對轄區內煤礦礦用安全產品生產單位執行煤安標志管理制度的監督。煤安標志的申辦要實行備案制,未經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審查備案的申請材料,煤炭工業安全標志辦公室不予受理;凡發現取得煤安標志的生產單位不嚴格執行國家安全標準和行業安全標準進行生產的,可向國家局建議暫停或撤銷該生產單位所生產產品的安全標志,并監督生產單位進行整改;對煤安標志申辦單位的現場評審工作要進行監督,在煤炭工業安全標志辦公室派專家對申辦單位進行評審時,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技術裝備工作的相關處室可派1名監察員,監督安全標志評審員的現場評審工作。對申報煤安標志材料的審查備案,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不得向生產單位收費。